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敏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3********1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3民初1108号
案号
(2021)赣0123执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淑兰、吴有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戴敏敏、余琼、张有瑞、余世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四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淑兰、吴有山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6920元,由被告张淑兰、吴有山、戴敏敏、余琼、张有瑞、余世连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六被告于上述给付时间内一并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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