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秦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3********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3民初1198号
案号
(2021)赣0123执3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秦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300元、利息483.62元、罚息845.68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5月13日);二、被告黄秦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逾期还款利息及罚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以本金5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汇至户名:安义县人民法院,账号:791909625500666,开户行:江西银行安义支行营业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已交,由被告黄秦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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