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02********3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肇四法大民初字第340号 |
案号 |
(2018)粤1284执恢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珠海市葆建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支付铝型材加工货款942102.8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4日为1080444.67元,从2015年10月15日起,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42102.8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二、被告珠海市葆建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5088元、差旅费5000元;三、被告钟伟、珠海大业环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市葆建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5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6556元,由被告珠海市葆建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钟伟、珠海大业环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7-27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