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东丽区龙开建材销售中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26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2738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28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开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期内利息57309.61元;二、被告郭开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其中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2020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合同约定基准利率调整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被告郑志娥、蔡清峰、天津市东丽区顺通恒大建材销售中心、天津市同舟共创建材销售中心、天津市东丽区龙开建材销售中心在被告郭开龙上述给付义务范围内对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开龙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73元,由被告郭开龙、郑志娥、蔡清峰、天津市东丽区顺通恒大建材销售中心、天津市同舟共创建材销售中心、天津市东丽区龙开建材销售中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须递交书面上诉状,未在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开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20110L26856897K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木材市场6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