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卜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5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1828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3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时锦纺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吴江耀典纺织加工有限公司加工费197846.90元,由被告苏州市时锦纺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吴江耀典纺织加工有限公司17846.90元,自2020年11月起至2021年7月止,于每月月底前各给付原告吴江耀典纺织加工有限公司20000元。二、原告吴江耀典纺织加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三、被告卜建忠、卜志强对被告苏州市时锦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苏州市时锦纺织有限公司、卜建忠、卜志强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自被告苏州市时锦纺织有限公司、卜建忠、卜志强逾期之日起,全部款项视为到期,被告苏州市时锦纺织有限公司、卜建忠、卜志强应另行支付原告吴江耀典纺织加工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损失(以未履行部分为本金,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3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且原告吴江耀典纺织加工有限公司有权对未履行部分及逾期利息损失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8元,由被告苏州市时锦纺织有限公司、卜建忠、卜志强共同负担并于2020年10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吴江耀典纺织加工有限公司。原告吴江耀典纺织加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