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2********91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民初10471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48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428789.96元,利息59070.27元、罚息30914.16元、复利8663.43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陆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66元、诉讼保全费2942元,合计11508元,由被告陆琴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时间
2021-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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