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91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10471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4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428789.96元,利息59070.27元、罚息30914.16元、复利8663.43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陆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66元、诉讼保全费2942元,合计11508元,由被告陆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