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晓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8********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28执54号
案号
(2017)黑0128执恢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晓光给付原告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0万元,此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0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0万元;二、被告哈尔滨盛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 2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 626元由被告张晓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7-06-21
发布时间
2017-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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