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21********7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21民初532号 |
案号 |
(2021)冀1121执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豪特宏达保温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金保组合料款239865元。二、被告霍志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8元,减半收取2449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共计4169元,由被告北京豪特宏达保温管有限公司负担,霍志军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