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01********1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7民初119号 |
案号 |
(2020)冀1127执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程青龙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北碧林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景县碧林园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郭运峰、郭拴柱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程青龙负担1675元,被告郭宁负担16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