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01********1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7民初119号
案号
(2020)冀1127执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程青龙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北碧林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景县碧林园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郭运峰、郭拴柱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程青龙负担1675元,被告郭宁负担16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时间
2021-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