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丽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529********37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42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恢1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邹丽萍、梁志铭、梁皓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300000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李纯福。其中利息从2014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时间
2021-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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