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羌燕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1********5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12民初3314号
案号
(2016)苏0412执35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大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贷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397488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6日止),并应承担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江苏大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应承担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8382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江苏大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二、被告常州市佳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吉春集团有限公司、羌燕明对上述债务在2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市佳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吉春集团有限公司、羌燕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江苏大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080元,由被告江苏大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佳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吉春集团有限公司、羌燕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8-31
发布时间
2016-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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