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5********04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24061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25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于2020年8月28日解除;二、被告魏占虎与被告白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天津一号物流有限公司损失85100元;三、驳回原告天津一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4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44元,由被告魏占虎与白海涛共同负担1000元,被告所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