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1********6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2009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娜赔偿原告唐承军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0元,于2020年10月22日支付原告唐承军2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唐承军6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唐承军24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唐承军24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唐承军2400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唐承军24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唐承军2400元,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唐承军的银行账户(账户:621226110204421687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吴江盛泽中心广场支行)。如果被告周娜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原告唐承军有权就全额25000元(其中包括违约金5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3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周娜负担(已缴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