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822********4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5民初8592号
案号
(2021)湘0105执4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法拍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间起十日内向原告郝伟退还服务费50 000元并支付利息(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为1483元;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0 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二、被告向超就上述债务向原告郝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郝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1630元,由被告湖南法拍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超共同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法拍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间起十日内向原告郝伟退还服务费50 000元并支付利息(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为1483元;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0 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二、被告向超就上述债务向原告郝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郝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1630元,由被告湖南法拍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超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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