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55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11民初7889号 |
案号 |
(2020)湘0111执恢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陈英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华银长(星沙支)个房贷担字[2017]年第428号)】项下全部贷款于2018年11月26日提前到期;二、被告陈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贷款本金1 421 968.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26日为47 678.35元。罚息以 1 421 968.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47 678.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对被告陈英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卉园路710号春色满园新寓6栋606号房屋【湘(201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15403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 45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 228.5元,由被告陈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