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长沙市花明建筑安装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842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民初字第01275号
案号
(2016)湘0124执32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省长沙市花明建筑安装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乡县宁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64 099元;二、被告湖南省长沙市花明建筑安装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乡县宁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34 170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15年2月11日,后段违约金以实际欠付的货款为基数按日0.05%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宁乡县宁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 6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 692元,由被告湖南省长沙市花明建筑安装总公司负担12 455元、由原告宁乡县宁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27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6-12-01
发布时间
2017-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周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24184251276M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南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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