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孟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84********42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22民初1489号 |
案号 |
(2021)冀1022执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孟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孙艳玲、梁小莲、史雨生、史雨欣的合理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3074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7325元,共计434785元的70%计304349.5元。二、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41元,减半收取6620.5元,由原告孙艳玲、梁小莲、史雨生、史雨欣负担2000元,由被告李孟军负担4620.5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