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03********1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1民初1139号 |
案号 |
(2021)冀0921执恢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杰偿还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4月1日的的利息15190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2日至判决书生效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83‰计算)。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建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白杰、张建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