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鹏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1********2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21民初805号
案号
(2021)冀0921执2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许鹏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侯彬借款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为:自2018年5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计1220元,由被告许鹏跃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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