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03********2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03民初2954号
案号
(2021)湘1003执3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曹显林、曹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雷小云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93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9日,后段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利率3.85%的四倍另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69.3元,减半收取3884.65元,由被告曹显林、曹彬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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