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月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11********4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04民初3307号 |
案号 |
(2021)湘0304执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邱月松、彭冬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汪应其借款本金17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7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上述计算的利息总额应抵充原告汪应其已代领的4350元)。驳回原告汪应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被告邱月松、彭冬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