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月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11********4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304民初3307号
案号
(2021)湘0304执2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邱月松、彭冬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汪应其借款本金17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7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上述计算的利息总额应抵充原告汪应其已代领的4350元)。驳回原告汪应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被告邱月松、彭冬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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