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伟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27********0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7民初2262号
案号
(2021)赣0783执6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伟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借款本金97500元给原告赖美连,并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给原告。二、被告钟伟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借款本金85500元给原告赖美连,并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给原告。三、被告钟伟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借款本金21900元给原告赖美连,并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给原告。四、被告钟伟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借款本金7700元给原告赖美连,并自2020年4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给原告。五、被告钟伟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借款本金48500元给原告赖美连,并自2020年4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7%计付利息给原告。六、被告钟伟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借款本金48500元给原告赖美连,并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6%计付利息给原告。七、被告钟伟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借款本金48500元给原告赖美连,并自2020年6月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给原告。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2元,由被告钟伟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南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时间
2021-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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