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香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1********83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兴民二初字第1818号(2015)兴民二初字第1818号
案号
(2016)赣0732执8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国和彩包装装潢印刷厂、何茂锋、杨香连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 二、被告兴国和彩包装装潢印刷厂、何茂锋、杨香连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支付利息184041.24元(计算至2015年9月20日),2015年9月20日以后贷款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利率结算; 三、本案所涉及给付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0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0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06-07
发布时间
2016-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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