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香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1********8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兴民二初字第1818号(2015)兴民二初字第1818号 |
案号 |
(2016)赣0732执8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国和彩包装装潢印刷厂、何茂锋、杨香连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 二、被告兴国和彩包装装潢印刷厂、何茂锋、杨香连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支付利息184041.24元(计算至2015年9月20日),2015年9月20日以后贷款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利率结算; 三、本案所涉及给付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0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0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6-07 |
发布时间 |
2016-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