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茂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1********8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兴民二初字第1225号(2015)兴民二初字第1225号
案号
(2015)兴执字第015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茂锋、兴国和彩包装装潢印刷厂返还原告刘琳借款440000元; 二、被告何茂锋、兴国和彩包装装潢印刷厂支付原告刘琳借款44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20‰计息至还清之日止); 三、本案所涉及给付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12元,本院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5-11-12
发布时间
2016-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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