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茂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1********8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兴民二初字第1225号(2015)兴民二初字第1225号 |
案号 |
(2015)兴执字第01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茂锋、兴国和彩包装装潢印刷厂返还原告刘琳借款440000元; 二、被告何茂锋、兴国和彩包装装潢印刷厂支付原告刘琳借款44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20‰计息至还清之日止); 三、本案所涉及给付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12元,本院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11-12 |
发布时间 |
2016-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