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茂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1********8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2民初1147号 |
案号 |
(2018)赣0732执1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兴国和彩包装装潢印刷厂、何茂锋偿还原告朱桂生借款本金164000元;二、被告兴国和彩包装装潢印刷厂、何茂锋支付原告朱桂生违约金5100元;三、本案履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901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朱桂生已预交,由被告何茂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8-10 |
发布时间 |
2018-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