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茂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1********8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兴民二初字第1441号等(2014)兴民二初字第1441号等
案号
(2015)兴执字第015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茂锋、杨香连、被告兴国和彩包装装潢印刷厂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48万元整; 二、被告何茂锋、杨香连、被告兴国和彩包装装潢印刷厂共同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48万元之利息(从2014年10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本案所涉给付内容,限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6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5-11-16
发布时间
2016-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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