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324********4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324民初1209号
案号
(2021)粤1324执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91213600017】。一、被告林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王瑞林偿还借款本金2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8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7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从2020年2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28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瑞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瑞林负担14元,被告林宇负担26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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