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5********2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81民初1916号
案号
(2021)冀0181执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辛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市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权丽娜、赵运杰、张一帆借款本金698530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5日起按本金800万元,利率按2020年7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10月29日;自2019年10月30日起以本金6985304元为基数,利率按2020年7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宋杰、宋连锁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49元,由被告石家庄市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连锁、宋杰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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