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1********2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07民初669号
案号
(2021)冀0607执1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满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姜钊、赵亭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闫旭借款729134.77元及利息(利息已付20000元,其中:借款本金239235.58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92538.19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287361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11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和财产保全保险费450元。二、被告姜鹏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750元,原告闫旭负担308元,被告姜钊、赵亭亭、姜鹏负担544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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