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5********6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25民初1338号 |
案号 |
(2021)冀0925执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石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清华借款本息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0元,由被告石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