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01********8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3民初1911号
案号
(2021)皖1203执4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朱凤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阜阳颍东农村商5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8079.5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合计228079.52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1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13.21965%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朱军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朱凤祥应履行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2元,由朱凤祥、朱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29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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