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04********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4民初2101号
案号
(2020)皖1204执21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4峰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至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张峰对被告李东所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柳林路1166号锦华第一郡19住宅楼1305室按照抵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李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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