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朋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0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2民初9995号
案号
(2021)皖1202执9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朋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亚3丽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李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沈亚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计890元,由梁朋贤、李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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