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文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32********3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226民初712号 |
案号 |
(2021)黑1226执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贺伟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秀霞借款本金41 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分两段: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以41 000元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1.5%计算利息;于2020年8月21日起以41 000元本金为基数,利率以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如高于月利率1.5%,按1.5%计算,计算至欠款本息还清时止),被告陆文龙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贺伟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秀霞借款本金45 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分两段: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以45 000元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于2020年8月21日起以45 000元本金为基数,利率以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如高于月利率2%,按2%计算,计算至欠款本息还清时止),被告于占波、刘英超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950.00元,减半收取975元,保全费520元,均由被告贺伟良、陆文龙、刘英超、于占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