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裴丹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5********0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2986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25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裴丹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偿还至2020年1月7日的借款本金33904.82元,利息914.2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89.84元,手续费488.85元;二、裴丹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算),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金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60元,由裴丹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