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2127********1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6233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马成给付原告金嘉钰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房屋租金247,725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金嘉钰其他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7元,由原告金嘉钰负担827元,被告马成负担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