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鄂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1********5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6民初4768号 |
案号 |
(2021)津0106执1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鄂明明偿还原告张昶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标准计算):于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张昶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21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张昶剩余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告鄂明明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被告鄂明明应当支付的利息按照下述方式计算:以剩余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且原告张昶有权就剩余未偿还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鄂明明于2021年5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昶律师费40000元;四、本案其他无争议;五、案件受理费12727元,减半收取6363.5元,由被告鄂明明自愿承担,于2021年5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