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运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26********0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岳民初字第00280号
案号
(2019)湘0423执恢1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苏志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8042389.99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日起按欠款金额万分之五每日暂计算至2014年4月1日为862972.08元,2014年4月2日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完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运霞对被告苏志强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阳江市佰能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志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1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9137元,由被告苏志强、刘运霞、阳江市佰能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7-22
发布时间
2019-08-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湘0423执恢136号
立案日期
2019-07-22
执行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890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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