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巨擎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5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12民初2561号 |
案号 |
(2020)苏0412执46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巨擎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借款11550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包括复利、罚息);二、被告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4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荣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2633147.9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振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4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夏平年、曹珍秀对上述债务在14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薛建刚、夏朝晖对上述债务在14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巨擎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的其他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800元,由被告常州巨擎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荣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振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夏平年、曹珍秀、薛建刚、夏朝晖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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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夏平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69257109X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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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工业集中区团结路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