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2********78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11民初2990号 |
案号 |
(2020)湘0111执恢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任伯霖、周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勇借款本金80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6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1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勇借款本金30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6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原告刘勇对被告周娟名下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古正街469号7420452栋101、201号房屋(望房权证乔字第714011661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周娟所欠的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登记的债权额 1 100 000元为限;四、驳回原告刘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 34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 904元,由被告任伯霖、周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