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鲁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1********1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29民初1445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鲁兵在继承鲁刚志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梁国强钢材款55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1年7月24日起给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被告北京中太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梁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09元,由被告鲁兵在继承鲁刚志遗产范围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北京中太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鲁兵在继承鲁刚志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梁国强钢材款55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1年7月24日起给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被告北京中太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梁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09元,由被告鲁兵在继承鲁刚志遗产范围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北京中太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