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3********3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3民初4956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47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四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郑帅返还原告穆莹借款本金32720元,并给付原告穆莹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以借款本金32720元为基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郑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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