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富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3********3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刑初35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王新京、于怀全、柴志彬、孟繁祥、陈青林、郑树华、吴子群、郭永红、王国建、王勇、富明、于建军、邵义东、徐继伟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新京、郭永红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义东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罪行,系自首,对其行贿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东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洪涛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新京等十九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新京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41年9月16日止。)二、被告人于怀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2035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柴志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孟繁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陈青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7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郑树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吴子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郭永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王国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被告人王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富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二、被告人于建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三、被告人邵义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四、被告人徐继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十五、被告人张夕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十六、被告人邵满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十七、被告人李洪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十八、被告人金俊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十九、被告人赵东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二十、扣押在案牌照号为津lz5596福特牌汽车、象牙二根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新京违法所得人民币334万元;在案冻结的被告人王新京名下的资金及查封、扣押其名下房产、车辆、物品变价后在上述应予追缴款项的限额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滨海新区寨上街道办事处尚未发放的工程款,发还给刘仕新人民币580727元,发还给赵维洪人民币1478560元,剩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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