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21********57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8468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39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熊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普惠商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9910.14元;二、被告熊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普惠商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8月21日的逾期利息810元,并以18303.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给付原告自2020年8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熊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普惠商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四、驳回原告天津普惠商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熊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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