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81********0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04执恢105号
案号
(2021)皖1204执恢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李斌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苗鹏或醴陵市金辉出口花炮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赔偿李斌各项损失294014.24元中的70%计205809.97元,其中任一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后,其他被告赔偿责任消灭。三、醴陵市金辉出口花炮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斌各项损失205809.9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91.50元,由醴陵市金辉出口花炮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8774元,由醴陵市金辉出口花炮厂负担4387元,苗鹏负担438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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