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6********42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24民初747号 |
案号 |
(2021)冀1024执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二被告袁玲丽、赵志华收养赵云舒的行为无效,二被告将赵云舒送还二原告孟娟、郑建新。二被告已履行。二、反诉二被告孟娟、郑建新再补偿反诉二原告袁玲丽、赵志华抚养赵云舒期间的抚养费及护理费合计36047.9元;反诉被告孟娟补偿反诉二原告袁玲丽、赵志华因收养赵云舒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住宿费合计10495.2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三、驳回二原告孟娟、郑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二原告袁玲丽、赵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