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3********2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7民初843号
案号
(2021)冀0427执恢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宋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东良货款132745元及该款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其中49000元自2016年2月2日起计算,83745元自2017年1月14日起计算);二、驳回原告王东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5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宋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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