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5********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35民初1351号 |
案号 |
(2021)冀0635执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娜借款本金422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4.27元,由李金光负担451.53元,张娜负担142.7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