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宁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7********24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23民初550号 |
案号 |
(2021)冀0923执1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柳宁宁返还原告李吉庄借款本金17100元及相应利息(借款94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25日起计算,借款4700元的利息自2015年2月12日起计算,借款3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16.2%计算,以上利息扣除被告已付的利息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被告承担235元,原告承担1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