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21********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722民初2234号 |
案号 |
(2021)冀0722执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薛刚于判决生效之日20日内偿还张振兵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5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薛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